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这对于散杂居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保护无疑是非常不利的。[42]虽然有学者从宪法和法律的相关条文中引申出散杂居少数民族权利的保障,但一来这些内容并没有明确出现在宪法和法律文本之中,二来这些规范过于分散,缺乏规模效益,难以实现切实的保障效果。
第二,即使是进入行政诉讼程序的受教育权案件也由于相关司法制度的缺位而面临同案不同判的尴尬境地。利用这三类诉讼方式救济少数民族受教育权似乎都有法可依。而目前利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保护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现状却难以令人满意。[⑥]之所以称之为宪法权利,是因为少数民族受教育权横跨公民的受教育权、民族平等权以及儿童相关权利等数个已被我国宪法所明确列举的公民权利,属于宪法所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的题中之义。半真正未列举的权利是指某项所谓的基本权利的部分内容已经在列举的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之内,但却不能将其完全涵盖其中,需要由宪法中的基本权利概括条款提供进一步的补充保护时,该基本权利就属于半真正未列举的基本权利。
综合性民族立法尚且如此,更遑论具有专门性的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立法。另外,湘潭大学的欧爱民副教授也采用了类似的分析方法。【作者简介】 孙晓娟,单位为铁道警察学院。
(三)增强安全防范措施 由于恐怖主义活动犯罪危害性大,反恐怖主义活动的组织既要对已经犯罪的恐怖主义分子给予严厉的惩罚,又要对还未犯罪的恐怖主义分子起到警告的作用。对安全防范、情报信息等措施的界定也将予以明确规定。目前我国的反恐工作在法律保障、反恐机制建设、反恐安全防范措施等方面不尽完善。其主要是中亚、东南亚地区的一些恐怖组织以及国内一些极端情绪分子受国内外环境的影响制造的恐怖事件。
对一些反恐应急处置程序进行简化。这是因为,所有的恐怖主义活动都威胁着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威胁着人民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恐怖分子给社会带来的危害越大,制裁罪犯的手段就应该越严厉。
这一处理机制的形成将会有效地加强我国反恐工作机制,极大地增强反恐应急处置能力。第三,缺乏专业的反恐组织,国家的各个部门在反恐活动中的工作职责划分不够明确,组织机构不够健全,缺乏科学理论的指导。{1} (二)我国恐怖主义形成的原因 我国恐怖主义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受国际因素影响。但问题是,恐怖主义活动的频繁发生已经成为了公认的事实,已开始挑战现有的立法。
这类暴力恐怖活动也是应当高度关注与警惕的。其袭击方式由早期的大范围骚乱形式逐步演变为有目标的针对性袭击。虽然少数民族因这一政策获得了优待,但不得不提出的是,一部分极端分子正是利用这一政策而不断制造摩擦,最终演变为严重的暴力恐怖事件。尤其是在新疆、西藏等暴力恐怖事件易发地区,有关部门需要制定更为完善的人防措施。
例如:在新疆7•5事件中,由于情报工作的缺失,乌鲁木齐当地公安、武警部门在事件发生后未能很好地协同处置。因此,我国反恐工作必须要采取多种有效防范措施。
除了藏独、疆独等主要的恐怖威胁外,我国也有一些其他的恐怖组织或恐怖分子制造的暴力恐怖活动。{2}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缺乏现实应用性:第一,我国现有的反恐法律规定散乱,缺乏一定的规范化,实用性和应用性不强,可操作性不够,相关的法律不完善。
三股势力是指暴力恐怖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近年来,世界范围内的恐怖主义不断滋生,恐怖主义的触角已经由中东地区蔓延至全球。第三是要高度重视技防工作,通过各种渠道、各种方式加强对反恐情报的收集与综合。2014年3月1日,云南昆明火车站发生严重暴力恐怖袭击事件,事件共造成29人死亡、130余人受伤。对省、市、县乡级别的反恐部门明确权利与责任范畴。我国目前的反恐机制涉及部门较多,公安、安全、武警等各个部门之间的协同机制尚未完善。
{4}此外,还可以通过加强经济封锁、舆论宣传等措施,不断地从思想上提高认知水平,从经济与道德两个方面防范恐怖主义。进一步探讨、完善反恐的应对措施十分必要。
应对措施 【全文】 恐怖主义的横行给世界各国人民带来了巨大的灾难与伤痛,严重危害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与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暴徒驾驶吉普车故意冲撞游人群众,造成2人死亡,40余人受伤。
早期,一些地区在发生暴力恐怖事件后,上级有关部门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考虑,会在短时期内投入大量的资金。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受国际恐怖主义以及民族分裂思潮的影响,新疆三股势力在国外敌对势力的支持下制造了一系列事端,严重地威胁到了我国的和谐与稳定。
例如:2014年3月1日发生的昆明火车站事件,就是六名暴徒手持砍刀冲入人群砍死砍伤无辜群众。另,我国对少数民族实施较为优待的政策,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提出的两少一宽政策提倡对少数民族犯罪分子进行从宽处理。在这一背景下,日趋开放的中国也不能独善其身。也就是说,当前的恐怖主义活动已经越来越严重,而相对应的法律还不够完善,反恐工作缺乏科学理论的指导。
现实给人们敲响了警钟,不仅在新疆地区,内地当前面临的反恐形势也十分严峻。西藏藏独组织的主要组成人员是一些流窜海外的藏独分子,其主要首领为十四世达赖喇嘛。
然而,由于尚未形成各部门之间统一的反恐机制,给应急事件的处理造成了很大的阻碍。【中文摘要】当前我国面临的暴力恐怖主义威胁主要来自于西藏独立势力、新疆三股势力。
国外的反恐法律主要是对罪犯构成的犯罪类型以及犯罪行为给予应履行的法律责任,而我国的反恐法律在这方面还有待健全与完善。增强反恐安全防范措施具体可以分为三类。
这时需要武警迅速出动,骚乱升级后甚至需要动用本地区驻扎的部队。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也成为了恐怖主义组织传播暴力恐怖信息的一个重要平台。【参考文献】 {1}顾炜.反恐预警中的情报管理研究[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09. {2}吴助斌.长沙市城市反恐问题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2011. {3}胡新燕.东突恐怖组织研究[D].济南:山东师范大学,2010. {4}王利宾.反恐怖犯罪刑事法完善研究——兼论反恐怖系统化立法[J].政治与法律,2014(10):75-86. 进入专题: 反恐工作 暴力恐怖主义 应对措施 。第一是不断地对反恐的三防(人防、物防、技防)体系进行完善,形成完整的三防新系统。
在内地主要是针对目标较大,容易引起轰动的地区进行袭击。二是受国际民族独立运用的影响。
健全反恐法律体系的主要目标就是要使反恐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我国的反恐法律与国外的反恐法律性质不同。
其中,最具现实威胁并已经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是新疆的三股势力。2014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通过,面对当前日趋复杂严峻的反恐斗争形势,我国将建立国家反恐情报中心,并进一步修订反恐怖主义法。